论全国人大“例会”的召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迟决定切入
我国《宪法》第61条确立的全国人大的例会召集制度,是人大组织议事的基础性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具有权义复合的双重性质,常委会拥有决定何时召开、谁来主持和引导会议以及审议讨论哪些事项等组织程序权力,又拥有组织和促成会议召开以及高效审议之义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对例会召集进行了具体化展开,形成了全国人大例会召集的制度框架,包括了召集的主体和客体、召集的次数和时间、召集的地点限制等.在这一规范内涵和制度框架之下,应当认识到基于突发疫情作出的推迟决定存在合法性瑕疵,而非常状态下政治运行受阻具有全国人大独特的制度性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设计为推迟提供合法性依据并作出限制,保障全国人大会议稳定、有序、及时的召开和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会议召集的制度形成与实践有序来之不易,应当认真对待我国《宪法》第61条的规范价值并不断完善组织议事制度,以适应新时代下人大制度的发展.
宪法、全国人大例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推迟决定、例外条款
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原理研究”项目编号:19BFX041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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