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条件任意主义批判——以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案件为例
我国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条件任意主义特征,主要表现为:法院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主张视而不见、对援引宪法的条件避而不谈,以及对援引宪法的功能差异混沌不分.民事裁判援引宪法条件任意主义造成弱化宪法权威、背离法的安定性、威胁私法自治和权利保护不足的后果.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条件任意主义具有规范和理论层面的深层根源,规范根源在于宪法关于调整领域规定的普遍性和司法解释中缺乏援引宪法条件的规定;理论根源在于宪法母法观和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回归宪法的公法属性,限定宪法客观价值辐射具有国家公共性和社会公共性的法律领域范围,明确援引宪法的国家公权力条件、社会公权力条件和公共利益条件的具体条件类型,是走出援引宪法条件任意主义误区的有效路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援引宪法规范部分,应增加援引条件规范,将案件涉及公权力或者公共利益确定为援引宪法的条件内容.
民事裁判、宪法援引、言论自由、客观价值秩序
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土地流转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研究”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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