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无罪判决样本的刑事出罪机制研究
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贯彻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出罪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过度透支“但书”规定,使之凌驾于法定出罪事由之上,形成庞杂的“但书”出罪系统,过度强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使得刑法近乎沦为“损害填补法”.在刑事犯罪圈扩张化与刑事处罚前置化的大背景下,应以实质出罪事由体系的建构为基本着力点,理清我国《刑法》“但书”规定与法定出罪事由之间的基本关系,增补法定出罪事由的类型,坚守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治底线,真正做到“合法入罪、合理出罪”.
实质出罪、“但书”规定、法定出罪事由、超法规事由
DF611(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大数据和审判体系与功能现代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2019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重点课题“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研究”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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