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纪检立规”到“监察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路径的优化
我国《监察法》采用原则性立法模式,遗留下大量的规范空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因此被提上议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实施宪法,细化我国《监察法》,形成监察法制体系.在监察机关未被赋予监察规范创制权的情况下,党的机关立足实践需求,单独或者与监察机关联合发文对相关监察事项加以规定,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按照法治要义分析,这种改革方式存在着诸多不足,应转向“监察立法”的路径,明确监察机关的规范制定权限,根据监察事项的性质采用单独立法或者联合立法模式,完善党规国法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性纪检监察规范的合宪性审查.
监察法、监察体制改革、党内法规
DF2(国家法、宪法)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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