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模式
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包括公力模式、私力模式和公私合作模式.由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无论是对于公共部门还是私营机构而言,都具有充分的动力参与公私合作.无论是在域外还是在我国,公私合作模式已具有一定的立法和现实基础.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犯罪治理公私合作模式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何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将会对公私合作模式的前景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可归入公力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过于强调执法机构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能动性,容易造成网络犯罪治理过于追求监管有效性而忽视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借鉴公私合作模式,将包容性与多元化的价值理念融入网络犯罪治理的各个环节.公私合作模式能合理解决公私部门在应对网络犯罪危机中的紧张关系,使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不再固守传统的一元治理机制,而是通过对话和合作来消除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性.有必要将公私合作模式落实到我国当前网络犯罪治理过程中,提升网络犯罪治理的实际效益,实现多元共赢的治理目标.
网络犯罪治理、公私合作模式、多元共赢
DF611(刑法)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2019年度网络法治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打击网络犯罪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研究”的最终成果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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