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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数据资源权属的中国方案与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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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数据资源的权属争议,主要在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展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基于宪法确立的干预经济的职能所形成的“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要求符合客观性和正当性.其展现出更高效的治理优势.这一优势也在合宪性解释、权利构造以及“对价-补偿”模式下得到证明.围绕“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我国可以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做出以下制度完善:引入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数据资源规制体系;对数据资源市场的经营者设定“一般行政许可”,优化数据资源市场主体;对特定规模的市场经营者征收“数字税”,并通过公共财政“反哺”社会公众.

数据资源、国家所有、法教义学、数字税

DFO-059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风险社会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研究”;本文的写作受到广州市宣传文化英才培养项目的支持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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