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
由于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存在争议,我国《民法典》没有使用“个人信息权”的表述.从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的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作为民事权益的人格权益,而非公法上的权利.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都可以通过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予以涵盖并保护,无需再确认作为财产权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我国法上,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一项新型人格权益,其与隐私权在权利性质、许可使用、侵害行为以及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作为隐私的私密信息首先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则,法律对隐私权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自然人、个人信息、人格权益、隐私权
DF51(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环境下民事权利的侵权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6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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