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未得明确界定,是造成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产生“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学界的相关研究,要么缺乏规范支撑,要么误用解释方法,未能切实回答“权力空间何以定界”的关键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可以在文义解释层面得出限制司法解释行权的实质条件,在体系解释层面得出司法解释授权相对于立法解释、法律的范围边界,它们的指向都是“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中的“立法”可进一步解释为作为司法解释对象的法律及其上位法,“目的、原则和原意”的内涵则显得客观性程度过低,基本取决于立法机关的主观判断,无法以法解释学方法充分阐明,留待立法解决更为适当.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法解释学、立法法
DF01(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资助成果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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