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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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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向.数据立法在本质上是对于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进行的识别与确认,对于现实的数据利益予以法律上的调整,就形成数据法益.数据法益的理论证成以价值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维度的法益理论为支撑.将多样化数据法益纳入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能够避免单一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的多项利益平衡的弊端,数据法益则能全面涵盖多元主体的各项正当利益保护内容,数据立法必须兼顾这些利益的保护,避免重数据私益、轻数据公益,从而达到有效应对数据风险的目的.数据法益是数据立法的核心,围绕数据法益展开的数据立法以个体与集体的数据法益保护为原则与宗旨,以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数据法益双向平衡为立法结构,通过数据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保障和约束数据法益的实现.

数据立法、数据权利、数据法益

DF529(民法)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双向平衡理论及其实践证成研究”[课题编号:CLS2019Y01]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研究”项目编号:GD17YFX03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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