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准入规制的中国路径
个人破产准入规制是个人破产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支点,是个人债务纠纷司法化解的后盾.关于破产能力,我国宜采取一般个人破产主义,并对“个人”之外延进行界定.关于破产原因,个人自愿破产情形下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个人强制破产情形下通过停止支付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不能,可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解程序的启动原因与破产清算相同,重整程序的启动原因则可适当拓展.当涉及与公司破产、合伙企业破产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门槛”对接时,制度的设计需要依据不同主体破产的特性确定衔接标准.
个人破产、准入规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在证券投资领域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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