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定走向法定——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背景下的非现场执法程序立法研究
非现场执法模式已在我国诸多领域得到推行,大有占据行政处罚“半壁江山”之势.由于其出现于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迄今尚无法律对其进行程序规范.目前行政部门的“自定程序”存在许多不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原则、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问题,对行政法治和权利保障造成消极影响.以法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使命.修改我国《行政处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在该法中专门设定非现场执法基本程序,不仅可以提升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则的法律地位,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铲除非现场执法程序偏离正当性的根源.这对破解当前非现场执法中因程序缺陷产生的违法侵权问题,促进非现场执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维护社会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权利保障,将产生直接而显著的社会效益.
自动化行政、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立法
DF3(行政法)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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