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
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处罚,这就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和理论上,对行政处罚多持结果责任的立场,只要客观行为违法即予处罚.根据宪法上人格尊严的要求,为了维护公民的意志自由、实现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责任主义.我国《行政处罚法》应当确定以故意为原则的责任条件,再由特别法在具体情形中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并考虑制裁有限性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对行政处罚是否允许以过失为责任条件逐一作出权衡判断.对于过失的认定,不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在行为人没有达到一般注意义务的要求时,考察行为人有无正当理由而作出认定.
行政处罚、意志自由、责任条件、合法推定、结果责任
DF3(行政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行政法学说史研究”项目编号:20YJA820020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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