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庭审必备”转向“庭审后备”——民事预判决制度之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定法上存在着“庭审必备”的误解,即认为只有开庭审理才是法院审理,只有开庭后作出的判决才堪称正当.“庭审必备”的刚性规则是源于庭审范畴的不当扩张,这既淡化了庭审对抗辩论的实质功能,也使大部分的开庭空有形式.我国的判决程序应从以庭审为必要,转变为必要时庭审,对于简单案件采取预判决的机制:法官直接根据起诉与答辩作出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预判决的实体结果没有实质异议,则预判决发生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异议使案件有庭审的必要,则进一步组织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不受诉讼突袭,预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但要求一次、及时提出;当事人有通过提出异议而请求庭审的权利,但不诚信的异议将受到惩罚.
预判决、庭审必备、庭审后备、民事速裁
DF728.2(诉讼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BFX081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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