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随物走”规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以企业转投资案例为焦点的实证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创造了“债随物走”规则.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适用于企业将其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的交易.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这一规则是对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的违反,主要以继受人责任和公司分立作为对该规则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基础.针对这一规则,截至2018年9月的全样本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在企业对外投资情形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有其现实的考虑,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债权人的类型与新设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数量.现有相关研究并未意识到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现有理论相比,资产分割理论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分析“债随物走”规则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经验,可以为这一规则未来的适用提供指导.根据法院的判决经验与理论分析,法院应仅在转移资产的企业之债权人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资产受让公司外部投资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
企业转投资、资产分割理论、法人人格
DF522(民法)
本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研究资助局杰出青年学者计划Early Career Scheme资助编号:CUHK24613819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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