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现状、困境与出路——兼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解释
我国《立法法》预设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循我国《立法法》所预设的路径,而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回避了合宪性审查诉求,同时又在个别案件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陷入了完全回避与直接审查的两难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权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对此,亟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将无章可循,无法贸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面对的这一困境,有必要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进行解释,推导出该条款在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权时,还隐含着另一项未被释明的权力即预审权,其共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同时,为了使预审权与提请审查权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对其行使程序进行细化,建立起预审-提请审查机制.
合宪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预审权、提请审查权、宪法监督
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础重大项目“世界各国代议制度和中国人大制度比较研究”;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合作研究”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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