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罪责理念下单位故意的认定: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习惯以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为关联和前提,这种个体主义的思路存在诸多缺陷.单位既不能被还原为单个的自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简单集合,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客观因素是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刑事责任.需以整体主义的视角判断组织体罪责,单位犯意仍需区分故意与过失.单位故意是个体在单位内的决策机制或默认规则之作用下最终形成的意志,既有自然人意志的主观色彩,也深受单位客观因素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单位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的政策倾向、管理运营的惯常模式可以帮助认定单位故意.
污染环境、单位犯罪、组织体罪责、单位故意
DF611(刑法)
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的研究成果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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