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行政犯、前置程序、前置不法、一般违法性、刑事违法性
DF611(刑法)
本文系2019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博士项目“前置程序型刑法规范的实践面向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学生科研创新博士项目“行政犯类型的区分及其实践运用研究”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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