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带来新视角与新问题,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适用值得关注.该罪的对象被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该罪存在适用上的瓶颈.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具有唤醒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是选取的方式难以与刑事法治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的组合路径,使刑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与刑罚处罚的有限性相融合.
甲类传染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解释
DF626(刑法)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专项的研究成果和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司法解释中的出罪及其规范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9XZZD-02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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