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处罚:挑战与回应
基于行政处罚的负担行政属性,部分自动化是现阶段自动化行政处罚的主流形态.自动化行政方式的高效可能导致处罚密度失衡,需要建立处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平衡.在自动化行政时代,需要坚持和发展正当程序原则,以解决在程序与证据方面面临的挑战.自动化行政对于数据的依赖与行政处罚中的数据特殊限制形成了悖论,应当通过将数据纳入公物法规制与扩张个人数据权利等方式,完善数据法治.在责任方面,自动化行政处罚错误时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归责原则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自动化行政、行政处罚、人工智能、行政处罚法
DF3(行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项目编号:17VZL010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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