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与出罪:我国《刑法》第13条的功能解构
对我国《刑法》第13条“前段”和“但书”的定位,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现有的研究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或不能妥当解释“前段”与“但书”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应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理解“前段”和“但书”的内容,即在将“前段”解释为立法层面要求的前提下,借助刑事责任理论将“但书”解读为刑事责任实现后的出罪权.如此理解,不仅能为刑法修改完善提供法律根据,也能在增强刑法积极一般预防作用的同时,限制刑法立法权.“但书”的核心在于将刑事责任已经实现的案件,及时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解脱”出来,该权力的运用既不会破坏犯罪构成的定型性功能,也不会助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出罪、“但书”、刑事责任、一般预防、犯罪化
DF611(刑法)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