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的适用为中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司法认定
DF2(国家法、宪法)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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