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保障的宪法路径选择
世界各国宪法保障社会福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宪法中列举各种社会权利的“社会权”保障模式,另一种是仅在宪法中明确建设社会国家的原则或者类似条款的“社会国”保障模式.从我国《宪法》的现有规定及其变迁、宪法的解释与学界的解读看,我国属于“社会权”模式.“社会权”保障模式的缺陷是随着民众追求平等意识的成长、市场机制的扩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福利可能借助宪法无序、无限地扩张.通过淡化社会福利的权利性质、转变社会权的合宪性审查的方向、扩展反射利益推进社会福利以及贯彻宪法设立的可承受性、适度性原则,可以推进我国社会福利宪法保障模式由“社会权”模式向“社会国”模式转换.
社会福利、社会权、“社会国”、宪法保障
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贸易冲突背景下的工商业与人权研究”项目编号:18JJD820007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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