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调包类财产犯罪案件的教义学分析
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已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调包货物、占有、罪数、财产损失、共同犯罪
DF625(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97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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