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垄断协议行为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其在垄断协议定义上存在涵盖过宽问题,应当将其严格限定在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范围内;其在垄断协议的分类上存在划分过于简单化问题,应当在目前所作的分类基础上引入一个兜底条款;其在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上存在意思表达不明问题,应当对自身所持的态度作出精确阐述;其在维持转售价格的规制上存在因噎废食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其被滥用情形的防治上;其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上存在应对机制不全问题,应当通过科学的安排对相应情形加以补充并作出指引.
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维持转售价格、法律完善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上海市2018年曙光计划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SG55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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