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多元化及其防控——兼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修改方案
在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复杂需求下,行政机关需要多元化处罚种类,但这一直受制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保守立场.应当明确,试图以该法第8条限制处罚种类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只会创造更多的“法外行为”并限制地方政府的执法创新.立法机关应秉承更为开放的观念,通过修法实现行政处罚种类的多元化.首先,应考虑在该条添加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以“行政制裁”、“违法行为”、“基于威慑目的”三项要素澄清行政处罚的本质,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族群,剔除长期以来的争议行为;其次,在概念条款的指引下,着手修订现行列举性条款,设计更为开放的分类条款和兜底条款,授权规章在处罚种类上的创设权,提供可供法律解释的文本依据,扩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范容量,丰富处罚种类;最后,基于控权需要,应运用层级保留技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做配套修订,将分类条款和兜底条款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从而防止处罚种类的多元化异变为失序化.
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概念条款、分类条款
DF31(行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编号:19CFX023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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