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占有的规范化解释进路
偷换二维码案的认定涉及诸多理论争议.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定型分析可以发现,在涉事主体方面,行为人、商户、顾客三方关系是此类案件涉事主体的合理确定.无论是对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行为定型方面,均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特别是认为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罪和新型三角诈骗的主张,在逻辑链条上无法有力地阐明其扩张解释的理由.对此,合理的解释路径是个别、例外地承认在此类涉及侵权行为以及民事请求权消灭的场合下,财产性利益的规范性占有的可能.这种规范化的理解虽然扩张了事实性的占有概念,但具有整体法秩序上的理由,并且符合刑法作为规范学的学科定位.与此同时,通过义务分配的功能性分析,也可以有效地区分不同情况,对于相关案件中的行为作出妥当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司法实践需求的评价.
盗窃罪、诈骗罪、财产性利益、占有、自然主义
DF625(刑法)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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