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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法哲学基础——以人工智能哲学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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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领域有结果主义模式与历史主义模式两种典型模式,它们分别与人工智能哲学中的图灵测试和中文屋试验相勾连.这两种模式论证有失偏颇,正确的路径应该是将结果主义、历史主义与创作主体三者融合统一,将图灵测试、中文屋试验与具身人工智能这三种人工智能哲学理论整合起来,作为其合法性基础.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依赖于人类的参与,其缺乏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道成肉身”的具身人工智能具有“类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

可版权性、图灵测试、中文屋试验、具身人工智能

DF523.1(民法)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后现代视角下知识产权合法性研究”;湖南文理学院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后现代视角下知识产权合法性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著作权作者中心主义哲学批判”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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