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邻接权、可版权性
DF523.1(民法)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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