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规则
“数额较大”的认定是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属性多元化的认定方法,既缺乏理论基础,也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司法裁判虽倾向于重视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损失”要素的定位,可以形成“占有转移”与“财产损失”两种视角下“数额较大”认定的理论方案.基于整体财产保护理念的以客观实质损失作为认定基准的方案,存在忽视我国刑法不同条款对“数额性后果”表述上的差异、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以偏概全、不能妥适处理轻微实施盗窃的出罪等问题.相对而言,立足个别财产保护思想、以占有转移数额为基础,同时考虑主观指向数额的方案凸显了主观要件对不法和责任的制约,能周延地应对各种案型,值得肯定.该方案的具体规则是:先确定基础性数额即占有转移的财物价值“较大”,以此作为数额上限,再考察故意、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等主观要件指向的数额,各数额均需达到“较大”,最终的“数额较大”,是经此多种数额共同认定的结果.
正当防卫、盗窃罪、数额较大、占有转移数额、主观指向数额
DF625(刑法)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财产保护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41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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