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人命救助的法律义务与现实困境之间矛盾的破解
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人命救助、救助客体、准合同、好撒玛利亚人法
DF961.9(国际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前沿交叉基金项目“新科技生态下的法律工程学应用研究”;并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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