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发展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结构
农地发展权是农民作为主体通过农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或集约化生产实现农地增值发展的权利.农地发展权是以开发农地为价值取向的土地衍生权利,是一种潜在的、动态的财产权利.农地发展权源于农地所有权,其法律属性宜定位为私权;农地发展权具有用益物权、独立的财产权、客体发展权、无形的创新性产权等多元法律性质.就农地发展权之权利结构而言,其权利主体应是混合主体,是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有机统一.农地潜能及其开发分别应为农地发展权的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
农地发展权、私权、混合主体、农地潜能
DF521(民法)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评审委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地产权流转法治理论与实证研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新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沿革与变迁趋势研究”;湖南文理学院重点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洞庭湖生态经济建设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平台的研究成果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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