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之影响:困境与出路
当代风险社会及其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成就和互相影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共同知识场域.预防性立法模式在刑法立法实践中确立,预防型犯罪也被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随之发生变化,其研究范式也便面临危机和挑战.针对预防刑法的“事前法”特征,对其进行研究的犯罪学也应转向“事前”犯罪学.事前犯罪学在传统的“现象-原因-对策”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更应进行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式的转化,为预防性立法走向理性、科学和合理贡献知识.事前犯罪学理论知识,要进入预防性立法的决策场域,就应寻找适合预防性立法的犯罪学逻辑体系.其展现的知识逻辑和问题意识,不是要和预防刑法知识体系合谋,而是要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和构建恰当的研究范式和知识库存、跨学科借新智、打破传统事实学窠臼、遵守法治精神,据此走出困境,也为预防性立法提供根据.
风险社会、预防性立法、“事前”刑法、“事前”犯罪学
DF611(刑法)
本文系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19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8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