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一个被误解已久的立法范例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被误解已久的完美立法,借鉴国外的侵占罪立法及理论误导了对我国侵占罪的理解,应还原其饱含谦抑理念的内部结构和适用机制.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是委托物侵占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一体化规定.该条第2款通过例示的方式(遗忘物、埋藏物)规定了脱离占有物侵占的刑罚,它既非法律拟制也不是注意规定,而是一个单纯的刑罚条款.将“拒不退还(拒不归还)”视为一个独立的要素限缩了侵占罪的成立,更符合该罪为轻罪的定位.没有必要修正亲告罪的规定,纯正亲告罪的设定关闭了追诉侵占国家财产的通道.我国的侵占罪巧妙地将谦抑理念和类型区分融入一个法条,更兼顾了国家所有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利益平衡.侵占罪的双重限制为其他救济措施的运行提供了充足空间,是一个将社会综合治理理念融入法条的典范.
代为保管、脱离占有物、拒不退还、亲告罪
DF625(刑法)
本文系中国行为法学会项目“民营经济发展视域下的经济犯罪反思”[项目编号:2018中行法研005号]的阶段性成果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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