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审查机制研究
为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规划环境评价要求宏观经济决策应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当前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存在落地难、实效差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审查监督机制的缺失,尤其是行政审查欠缺独立性与专业性.为促进行政决策符合环境理性,亟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审查机制,即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独立审查主体,以独立、公开、公平的程序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且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审查意见,并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规划的环境影响与规划编制机关有不同意见时,启动跨部门间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的职权,协调不成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最终裁决.
规划环评、独立审查、行政监督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研究”项目编号:13XFX010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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