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产品质量义务的法理逻辑和法律表达——以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为视角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当从产品质量的实践出发,科学地设计和完善经营者产品质量义务制度.要以从生产和使用两大环节观察、提炼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应然关系为基础,以激发经营者保障产品质量内生动力为目标,在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框架下,分析和表达经营者产品质量的应然义务.其中,产品安全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底线;在满足产品安全要求基础之上的产品合格义务,主要是意定义务,体现多样性;相关经营者特别是质量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真实义务是支撑.
产品质量法、产品安全义务、产品合格义务、缺陷产品、产品责任
DF529(民法)
本文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评估与修法起草”项目编号:HT-JDPG-2019001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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