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
作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通说的多元论存在适用混乱、内涵不清等弊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应当建构统一的一般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应以大陆法系通说的真实确信理论为其法理基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证据确凿”为制度资源,为其注入引自德国法的“法官心证达到实际生活中必要程度的确信,使心中怀疑沉默,但无需完全排除”之内涵,从而为我国行政诉讼建构内涵清晰的一般证明标准.在一般证明标准基础上,辅以提高或者降低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从而形成以一般证明标准为中心的分层式证明标准,使我国由多元论转向一元分层论,能够在保证证明标准的法之安定性基础上,与证明标准的灵活性形成平衡.
证明标准、真实确信理论、证据确凿、一元分层论、廖宗荣案
DF743(诉讼法)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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