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概括条款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其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误用现象.概括条款是一种不同于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结构上包含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本质上是立法者授权法官造法的规范基础.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对于概括条款没有适用余地,概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的范畴,在适用上劣后于类推、目的性限缩以及目的性扩张等法学方法.在概括条款具体适用方法上,应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关于目的条款以及基本原则部分的规定,遵循“案例一案例群一类型”的路径以实现概括条款的教义学化.
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条款、法内漏洞、类型化
DF511(民法)
本文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留金欧[2018]6271号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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