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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中信息工具的法理阐释——行政伦理柔性制度化的“可能”与“限度”

引用
行政自制中诸如政府责任清单、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评价等信息工具的运用,本质上是行政伦理的柔性制度化,契合良法善治的理念.这种柔性制度化的“可能”与“限度”需在法理上予以阐释.在“可能”的意义上,需回答行政自制缘何需要信息工具以及信息工具如何可能.信息工具的功能在于经由规范化体系达到柔性的自我控权,因此能迂回消解行政自我规制的诸多悖论.为实现柔性自我控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工具须经由微观层面的“规则之治”与宏观层面的“科层体系”之双重规范化.在“限度”的意义上,需厘清信息工具的功能限度止于何处,并且进一步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限度的路径.信息工具的功能限度在于其规范化面临双重困境:重要事实未充分规范化,某些信息工具的规范性过弱;已作了规范的,未充分回应更多事实,某些信息工具的规范性过强.为化解双重困境,需寻求信息工具的功能再造,主要包括功能内向凝集维度上的“事实的深度规范化”与功能外向延展维度上的“增强规范对事实的回应性”.

行政自制、行政伦理、信息工具、规则之治、科层体系

DF31(行政法)

本文系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经济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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