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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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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目标.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存在缺乏对当事人实质性平等保护以及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的缺陷,通过法官作用的强化来修正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缺陷时,法官阐明双重属性带来的操作性问题以及法官调查取证权所体现的职权主义因素容易导致职权主义模式的回潮.律师参与作为一种外部机制,能够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程序,并且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应当成为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机制.结合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分阶段、分程序、分案件,渐进地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完善的重要策略之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律师强制代理

DF728(诉讼法)

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回族聚居区宗教权威人士参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CFX019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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