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公共政策:一种实用主义与程序理性有机结合的裁判进路——以“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
“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具有公共道德元素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例外,扩张审理范围,在实体法层面摒弃公平原则之滥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程序法层面却遭受法教义学质疑.法教义学在处理此类公共案件时容易陷入“明希豪森困境”,唯有兼顾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视角才能正确理解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用“案件社会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真正对此类案件裁判结果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特征.围绕这类公共案件的道德话语、法律话语、政治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给法官提供了一个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培育并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极佳契机,该案二审法院采取后果主义的裁判进路实现了这一目标.面对二审程序在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之间的张力,法官既要秉持实用主义态度,也应遵循程序理性的正当性保障来予以调和,通过两者间的反思性平衡,使这类案件的裁判更具正当性.
法教义学、案件社会学、后果主义、社会主流价值观、程序理性
DF728(诉讼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机理研究”项目编号:17VHJ009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