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权的理论确立与实践探索
民族自治地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优惠,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而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发展权的思考进路加以阐释.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发展权符合中国特色的区域发展权理论,并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发展目标和现行法相契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权,要求上级国家机关承担最低限度义务、积极考虑义务、选择改善义务以及消极的不侵犯义务.发展权内包含的发展请求权和发展救济权,可以有力督促上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我国法应细化上级国家机关的责任内容和标准,构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请求权程序,充分运用各国家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的非对抗式的制度经验,采取司法路径与非司法路径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发展权救济机制.
民族事务法治化、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权、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发展请求权、发展救济权
DF2(国家法、宪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应急法治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16SKJD12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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