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理念的修正——以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确立为中心
网络服务商不负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避风港规则在理论层面悖离了传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层面导致了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失衡,支撑这一结论的技术中立原则和最小防范成本理论被人为僵化了.新技术环境下,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的理念应作出如下修正:网络服务商应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过失客观化的表现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其负有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并非独立于注意义务的一种新型义务形态,其本质属于一种较高层级的注意义务;对技术中立原则和最小防范成本进行重新解读后可知,将一般注意义务上升为审查义务有其合理性.剥去技术中立的外衣,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空间私权力的享有者以及最小防范成本的负担人,在特定条件下应当主动履行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网络服务商、过错、审查义务、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DF523(民法)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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