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实践困境之破解——一个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有限的地方立法权,同时,其规定的该立法权限的模糊性导致了立法实践面临越权立法之隐忧、立法求稳不求实之尴尬以及立法需求被抑制之无奈等困境.欲破解上述困境,需对该立法权限条款进行正确解释,以明确权限范围.以“赋权目的”解释方法为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条款之解释可遵循横向划定和纵向界分两条路径展开:横向划定应基于地方事权范围并满足地方治理需要,对三类列举事项和例示规定进行诠释,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事权;纵向界分应遵循上位法规定并填补地方治理规则空缺,对设区的市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以及设区的市人大法规与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予以辨明.如此,就能够既保障设区的市立法的自主性和地方性,又保障其合法性.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治理、法律解释方法
DF2(国家法、宪法)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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