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适用问题和教义学解析
为了全方位地保障银行发放贷款的安全,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已经设置了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贷款类罪名的情况下,又在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逐步建立起严密的贷款类罪名体系.骗取贷款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刑事立案上偏重于放出贷款金额的“唯数额论”,片面地看重加害人提供不真实的申请贷款材料之欺骗行为,不全面考察造成银行放出的贷款处于风险的原因力等,由此导致该罪的扩大适用.有必要在辨析该罪所具有的立法价值之基础上,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分析骗取贷款罪的规范适用问题,防止片面地强调申请贷款的手续“圣洁化”之做法.在目前废除骗取贷款罪不具有可行性的背景下,可以考虑从刑事政策方面,在该罪的“后端”开设一个“出罪口”,以便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
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司法适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
DF623(刑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18AFX012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