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展开
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不足导致学者转向宪法寻找环境权的规范基础.环境权要想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解决其是否属于主观权利、从宪法何条推导而出以及环境权的请求权内容有哪些等三个问题.环境权虽然旨在保护环境公益,但仍可以作为主观权利,一方面,环境权是一种可以由集体成员行使的集体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客观法的再主观化,国家的保护环境义务可以成为公民针对国家的环境保护请求权.环境权作为新兴人权,可以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而得出,并遵循人的尊严的认定方法.环境权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包含两种请求权内容,一是请求国家提供符合人的生存需要的清洁安全的环境,二是基于平等原则,请求共享良好的环境.我国环境权入宪的现实意义在于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
环境权、主观权利、新兴人权、社会权
DF2(国家法、宪法)
201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级教改立项“基本权利限制研究”430985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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