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a条的学理及其启示

引用
1994年德国通过修宪,在其《基本法》中增加了第20a条,将环境保护规定为与“共和”、“民主”、“法治”等并列的“国家目标条款”.德国《基本法》坚持了人本主义立场,并吸纳了“生态中心主义”的观念,以“国家目标”的规范类型对环保做了原则性强化.德国《基本法》虽然并未接受“环境基本权”模式,但“国家目标”模式仍然补强了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课予国家持续地推进环保的客观法义务,拓展了“风险预防”等国家任务.通过宪法委托、裁量基准、法律解释、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配置等整合手段,德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落实了环境保护的规范实效.德国环保入宪的相关学理,对我国2018年修宪后“环境宪法”的学理建构有明显的启发意义.在我国宪法现有条款下,宪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协力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的落实提供充分的规范支持.

国家目标、环境权、人本主义、基本国策、环境宪法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原理研究”19BFX041

201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2-1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9,(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