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规范建构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且约定最低价值或数量限额控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和公示原则要求,应承认其物权效力.在公示方法上,应当摒弃“控制说”和“登记说”的观念,回归“交付说”的立场,统一共同占有应视为新类型的观念交付方式,同时还应背书仓单并交付于质权人,没有仓单的应制作质物清单.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应介于仓储保管人和受托人之间,承担审查、保管和监管义务.监管人责任应根据其违反义务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归纳,责任大小应根据其监管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来确定.
存货动态质押、物权客体特定、交付、统一共同占有、监管人
DF521(民法)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3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