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审慎程序的司法审查
为了控制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我国行政机关创制了某些审慎程序.根据审慎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司法审查,必须抛弃法条主义的机械司法观,从我国主客观混合的行政诉讼模式出发加以具体甄别.在主观诉讼模式下,对实体结果产生影响或对当事人权利具有构成性价值的审慎程序应当被纳入审查范围,并撤销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不能撤销的情况,原则上还应继续从客观诉讼的立场出发考虑是否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但某些不是借助理性规则构建的程序,以及规定在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却抵触了上位法,或剥夺了当事人重要程序性权利,或设定了当事人的其他程序性负担,或没有公开实施的审慎程序不应被纳入审查范围.
行政程序、审慎程序、司法审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13CFX070的阶段性成果,并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
2019-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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