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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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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是我国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该制度则存在着成本过高等问题.从理论角度而言,行政复议“行政性”的性质判定导致了行政复议和原行政行为“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并且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更是错误地将“程序标的”误认为是行政诉讼标的的结果.无论从成本收益分析角度而言,还是从理性分析而言,都不应让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恢复行政复议“准司法”的固有属性,同时通过建立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让行政复议发挥其作用,进而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共同被告

DF74(诉讼法)

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行政复议法修改研究”17SFB1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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