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并据此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以回应学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权”与“扩权”之争,同时,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解决.
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立法权限、《行政处罚法》修改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16ZDA06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珠三角跨界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GD17XFX04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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